| 徐某诉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
| 发布时间:2018/8/15 浏览次数:2086 次 来源:西安杨征律师团队网站 作者: |
徐某诉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3日,原告以“头疼、头晕3天余”主诉到被告脑外科三病区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鞍区占位性病变。2015年10月28日,在全麻下行内镜经蝶鞍区占位病变切除术,术后原告遗留左侧肢体肌力: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1级。后原告多次就诊于北京天坛普华医院,诊断为:1、脑梗死后遗症;2、垂体瘤术后。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原告受损,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医院对原告在其医院治疗没有异议,认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为原告后期护理期限时间过长,护理费用过高,同意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原告以“头疼、头晕3天余”到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为:“鞍区占位性病变”。2015年10月28日,原告在全麻下行内镜经蝶鞍区占位病变切除术,术后原告遗留左侧肢体肌力: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1级。出院诊断为:(鞍区)垂体瘤术后。2015年11月,原告以“头疼3天,垂体瘤术后正常肢体瘫痪22天”,前往北京天坛普华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死,垂体瘤术后。在进行康复治疗后,2016年2月3日出院。2016年2月17日原告以“言语不利,左侧肢体瘫痪100余天”第二次入住北京天坛普华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2月21日出院。2016年3月12日原告以“言语不利,左侧肢体瘫痪4个月”第三次入住北京天坛普华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3月31日出院。2016年4月11日,原告以“言语不利,左侧肢体瘫痪5个月”第四次入住北京天坛普华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5月11日出院。2016年6月13日原告以“左侧肢体活动不利伴失语,认知减退7个月“入住陕西省康复医院,入院诊断为:1、垂体瘤切除术;2、脑梗塞恢复期。康复诊断:1、失语;2、认知障碍;3、左侧肢体运动工程障碍;4、左侧中枢性面舌瘫;5、左侧偏身感觉障碍;6、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下降;7、社会参与能力下降。2016年7月1日出院。2016年10月9日,原告以“左侧肢体活动不利伴失语,认知减退1年”再次入住陕西省康复医院,入院诊断同上。2016年11月18日出院。期间原告还在北京博爱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定边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2017年1月17日,原告以“发作性神志不清”再次入住北京天坛普华医院,入院诊断:症状性癫痫,脑梗死后遗症,垂体瘤术后。2017年1月19日出院。期间产生医疗费510652.91元。诉讼期间,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申请鉴定事项进行了鉴定,并分别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别为:一、军医大学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30%—40%;二、被鉴定人2015年10月28日颅脑手术后患有:脑损伤所致中度痴呆;脑损伤所致人格改变;三、1、被鉴定人受损伤后致混合性失语,构成三级残疾;2、被鉴定人受损伤后致左侧肢体偏瘫,构成四级伤残;3、被鉴定人受损伤后致中度痴呆,构成四级伤残;4、被鉴定人受损伤后致右眼5级盲目,构成八级伤残;5、被鉴定人后续治疗费评估为220000元,或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计算;6、被鉴定人需大部分护理依赖;7、被鉴定人护理期限评定为二十年,营养期评定为180日。 一审裁判结果被告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510652.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900元、营养费5400元、误工费29563.1元、护理费370500元、后续治疗费220000元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961460.01元的40%,即784584元。 一审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损害后果,认定被告医院承担原告损失的4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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