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患者痔疮手术后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7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7/3  浏览次数:632 次  来源:西安杨征律师团队网站  作者:杨征
基本案情

 汉中市镇巴县某中心小学陈老师,一生热爱教育事业,因担心痔疮影响教学工作,安排在暑假期间到医院行痔疮手术,怎么也没有料到,手术后第三天不幸死亡,从此和他的家人阴阳两隔,再也无法回到他热爱的教学工作,令人无比悲痛。

       患者陈某,男,59岁,2022年7月10日以“间断肛周肿块脱出一年,加重出血3天”为主诉入住某县医院,入院诊断:1、直肠粘膜脱垂;2、混合痔。

7月11日下午15:25在硬腰联合麻醉下行PPH+混合痔外剥内扎术。术后患者有下腹部疼痛。11日晚上三点后患者出现腹痛、腹泻,大便呈黄色稀水样便,至12日早上八点有3-4次,患者家属告知医生后,医生让观察。12日一天腹泻10余次。

       13日早上6点许,患者出现呼吸急促、腹痛、腹胀加剧、血压下降、随行抗休克治疗,效果不佳,医方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1、吻合器痔上粘膜环切术后;2、腹腔感染;3、弥漫性腹膜炎;4、脓毒性休克;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6、肺部感染;7、代谢性酸中毒8、直肠粘膜脱垂;9、电解质紊乱;10、低蛋白血症11、多浆膜腔感染。

       2022年7月13日23时许转到3201医院重症医学科,入院诊断:1、脓毒血症;2、感染性休克;3、直肠周围软组织感染;4、空腔脏器穿孔;5、急性弥漫性腹膜炎;6、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7、吻合器直肠粘膜环切术后。

       经抗感染、抗休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2022年7月14日3时全麻下行腹腔镜探查中转直肠周围脓肿清除引流+腹膜后脓肿清除引流术+部分乙状结肠切除术+乙状结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14:33分出现心率、血压进行性下降,经抢救治疗无效,患者于15:03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考虑脓毒症休克,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诉前评估

       患者死亡后,亲属和县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亲属经过多方了解和朋友推荐委托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杨征、杨萌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杨征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反复研究患者病历资料进行诉前评估,杨征律师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医方术前没有使用预防抗生素,术前准备不足。患者于7月10日入院,11日手术前没有使用任何的预防性抗生素;2、医方术前清洁灌肠不到位,未达到清洁灌肠的要求和目的;

3、医方为患者实施的是PPH+混合痔外剥内扎术,肛肠部位本身污染严重,术后感染的可能性较大,医方术后没有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4、患者于7月12日凌晨三点以后,出现腹痛、腹泻等肠道感染症状,7月12日一天腹泻十余次,医方没有对患者的粪便进行检验,没有对患者的肠道感染给予相应的抗感染治疗。

       7月12日医方只有12:00时一次病程记录,而且病程记录记载“无腹泻”,这和患者的实际病情不符,说明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不够,处理不及时。

       综合以上分析,杨征律师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和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诉前鉴定

       杨征律师驾车穿越秦岭到汉中市镇巴县进行调解,来回路程600余公里,然调解无果。后经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鉴定机构召开听证会上,杨征律师发表了医方存在过错的专业意见,鉴定机构经过专家讨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分析意见:1、医方对患者的临床诊断成立,符合手术适应症。2、医方对被鉴定人陈某诊疗中存在的医疗过错:(1)部分病历记录存在遗漏,不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例如:2022年7月12日术后第一天患者出现腹痛腹泻,呈稀水样,约10次,对此,当日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均未给予记载。(2)被鉴定人陈某住院行“PPH(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术)+混合痔外剥内扎术”,医方术前对该患者未行粪便常规及隐血的检查等,不能完全排除痔合并炎症性肠病;且按照《2020》版痔病诊疗指南》的规定,该院未对于患者实施手术干预存在的有利不利风险进行相应告知。(3)该院对患者行“PPH(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术)+混合痔外剥内扎术”,因手术范围较大,存在术后感染的可能,医方术后未给予有效地抗生素预防感染治疗。(4)患者术后第一天出现腹泻、稀水样便,约10次,伴腹痛,医方未给予如实记录并作出相应的查因及处理。

       综上,医方对患者行“PPH(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术)+混合痔外剥内扎术”,术前对患者检查不完善、手术风险告知不全面;术后未给予有效的抗生素预防感染治疗;术后出现腹泻、伴腹痛未给予如实记录并作出相应查因及处理。医方对被鉴定人陈某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和有关的告知义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陈某死亡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应介于同等和主要之间。


法院判决


       司法鉴定意见出来后,杨征律师再次和医方沟通调解,由于双方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6万余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亲属陈某因病到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中陈某死亡,后经鉴定认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陈某死亡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应介于同等和主要之间。结合鉴定意见和案情分析,本院酌定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承担70%的责任,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43481.16元,扣减已借支的23000元外还应支付720481.16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案件的胜诉,使当事人获得相应的赔偿,本应是一件高兴的事,但是,律师的心情却十分沉重。患者行痔切除术后三天死亡,令人无比的痛心。对于医生来讲,只是一个手术的失败,但是对于患者却是一个鲜活的生命终结,手术无大小,生命更无价。本案医方在术前准备、风险告知、术后处理等方面均存在过错,应该吸取教训、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生的责任心、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案件的胜诉,使当事人获得相应的赔偿,本应是一件高兴的事,但是,律师的心情却十分沉重。患者行痔切除术后三天死亡,令人无比的痛心。对于医生来讲,只是一个手术的失败,但是对于患者却是一个鲜活的生命终结,手术无大小,生命更无价。本案医方在术前准备、风险告知、术后处理等方面均存在过错,应该吸取教训、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生的责任心、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患方依法维权获赔偿